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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在公共场合被扒光衣物,路人围观而不阻止,如何追究责任?

作者:悠悠裙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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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题主这种事情发生在什么地方,如题主所说,真有此事,巜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它方法强制猥恋亵,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侮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是个法治国家,谁敢触碰法津底线是要付出代价滴。

  如果真是那样路人看见弱女子被人欺凌,而路人围观不阻止,充分说明路人法律意识淡薄,那怕有一个人站出来选择报警也不会发生这起悲剧。

  不知题目问的是对行为人如何追究责任,还是对路人如何追究责任,因为这牵涉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必须予以明确。

  针对行为人而言,无疑他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扒光女孩的衣服,让女孩的隐私暴露在大庭广众之下,其行为是极其卑劣的,已经严重侮辱了女孩的人格,破坏了女孩的名誉,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有悖于公序良俗,必须予以依法严厉打击。

  依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行为人为了让女孩当众出丑,竟然使用暴力手段强行扒光女孩的衣服,让女孩赤裸裸地暴露在众人面前,严重侵犯女孩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手段卑鄙,性质恶劣,影响极坏,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其行为符合侮辱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构成侮辱罪,根据具体情节,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针对路人而言,围观而不阻止,眼睁睁地看着女孩被强行扒光衣服,路人的内心是何等的残忍,精神是何等的麻木,难道遇见一个歹人欺负、侮辱一个小女孩,怎能袖手旁观、无动于衷,怎还能像一个看热闹的“观光客”一样进行围观,这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应当具有的品性和应当干出来的事情吗?

  答案自然是否定的。鲁迅先生早就说过:“在中国,尤其是在都市里,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捽摔伤的人,路人围观或甚至高兴的人尽有,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作为一个大写的人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浩然正气,敢于同各种歪风邪气和不法行为进行斗争,因为你拯救的不仅仅是被害人,还有这个社会的风气。

  当下,有不少人遇见违法犯罪行为,避而远之,唯恐引火烧身,给自己带来麻烦,对各种恶劣行径漠然视之、麻木不仁,不但不进行制止,就连一个报警电话都不愿意拨打,更有甚者抱着好奇心理看热闹,甚至跟着起哄,唯恐天下不乱,与公民所应具有的价值品性要求相差甚远。

  尊重和敬畏他人是一种博大情怀,敢于同不法行为进行斗争是一种高尚品质,危难关头的挺身而出尽显英雄本色,折射人性光辉,也展现了人性的伟大!

  女孩在危难关头,需要更多的人挺身而出,路见不平一声吼,该出手时就出手,绝对不能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虽然袖手旁观不会触犯法律,但是这样的可悲行为会让你良心不安,也会遭到道德的谴责,为人不齿。弘扬社会正气,匡扶社会正义,才是我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法律不会对你的不仁不义进行处罚,但是道德的十字架已经将你钉在耻辱柱上,让你备受煎熬,无言以对。

  道德的底线就是法律,遵守法律是最基本的道德,也是对人们应该具有道德品行的最基本要求。所以,不触犯法律是最基本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情操才是我们需要追求的目标!

  追究扒衣物的人,关路人啥事?

  路人没有责任,但扒女孩衣服的人涉嫌侮辱罪,猥亵罪。

  是说最近扰乱地铁秩序那个女人吧,这个后果是因为其拒绝不停止语言攻击,推搡他人,拒绝驱逐令导致的,应该由其自行承担。

  

女孩在公共场合被扒光衣物,路人围观而不阻止,如何追究责任?

  

女孩在公共场合被扒光衣物,路人围观而不阻止,如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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