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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作者:悠悠裙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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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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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2022年6月26日下午,云南昆明市。60多岁的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放学期间,见到学校保安李某及小卖部保安陈某正在抓捕一名偷电动车的男子。银先生上前帮忙,合力将该男子制服,并和保安一起用绳子将偷车男子的双手绑在其身后。偷车男子曾叫喊“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因担心自己和孙女受到报复,便将偷车男子的外套罩在其头上,并将外套的袖子交叉搭在该男子的肩膀上。等警方赶到时,呼叫该男子已无应答,120急救赶后,该男子已经身亡。

  依我之见:‘’窃贼之死是昝由自取自负其责,抓贼公民是正当防卫匆需负责的见义勇为之举,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应有之策。‘’

  为什么这么说呢?理由分析如下:

  一,窃贼于二○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在一学校盗窃电动车当场被学校保安和银先生擒获控制,在等待民警时窃贼猖狂地叫器:我认得到你。而对银先生威胁,为自保防止今后报复,银先生用外衣将窃贼头罩住,防止其看清银先生面貌,待民警到来时,窃贼已闷死。窃贼的行为己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正在实施犯罪时被当场抓获为脱逃继而以暴力相威胁而不得已被迫用外衣罩头遮眼而被闷致死,是昝由自取。A,因为该窃贼实施盗窃公民合法财物的犯罪行为是应当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B,而保安和银先生当场抓获为防止其今后报复而用外衣罩头是正当防卫的行为。C,而这种用外衣罩头防卫行为是被窃贼威胁后的自我保护的‘’适当‘’的正当防卫合法行为。所以,公民在实施正当防卫时致窃贼之死是窃贼咎由自取,自负其责的行为。

  

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二,为什么说银先生用外衣罩住窃贼的头是‘’适当‘’的正当防卫行为,对窃贼之死不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呢?A,窃贼实施违法犯罪在先,B,银先生等其抓获后等待民警是合法正当之举,C为什么又会用外衣罩窃贼之头呢?那是被窃贼威胁逼迫不得已之行为。主观上银先生是为了自我保护,防止窃贼今后对银先生的报复(窃贼叫嚣‘’我认得到你‘’),而并非是在控制住后还要故意闷死窃贼,客观上看这外衣罩头闷死纯属法律上的“意外事件‘’。什么是意外事件呢?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犯罪是适格主体主观故意或过失危害社会应受刑罚之行为,也就是说主观上必须是具有法律上的‘’故意或过失‘’的过错。而‘’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法律上的故意也无法律上的过失,而行为又产生了危害后果,从刑法上讲是不构成犯罪的。法谚说得好:‘’没有过错,就没有犯罪‘’。就是讲的这个道理。就用外衣罩头这个行为上讲,除了银先生没有主观要闷死窃贼的故意外,从一般人的生活常识判断只要不是用封口胶等物将人的口鼻封堵住,想也想不到会闷死人,而且还从未听说谁会被一件外衣罩住头闷死,也就是说银先生和一般人均从生活常识判断是‘’无法预见‘’外衣罩头就会闷死人的。既然是‘’无法预见‘’,银先生也就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主观过失。而这种既无主观故意又无主观过失被窃贼威胁逼迫用外衣罩头致死的行为就只能是法律意义上的“意外事件"。那么,银先生对实施正当防卫而发生的"意外事件",依法是不应负刑事责任的。

  

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三,检察机关对银先生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正确的。前十多年,我国社会上出现了不少被害人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而实施正当防卫自我保护而致其伤亡被当作防卫过当或防卫错误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比如小偷偷东西后失主追赶时小偷坠河或坠楼死亡、抢劫犯犯等暴力犯罪时被打死刺死追究被害人刑事责任等,其问题出就出在错误的理解了‘保护人权’的指导思想。请问:犯罪分子的人权应该保护,受害人的人权是不是也应保护?国家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证老百姓安居稳业的生活秩序的权利也应得到保护?此案检察机关对银先生的正当防卫行为认定而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尊重事实、尊重法律,平衡地保护参与社会生活的所有公民的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正确的法律行为,为鼓励公民学法守法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地同各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活动作斗争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如同不少网民所说:看到了国家向好的方向发展的希望。

  综上分析:窃贼之死咎由自取自负其责,银先生正当防卫的见义勇为之举应予鼓励,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是依法维护公平正义之举。

  以上意见,欢迎各位网友批评指正讨教。

  

如何看待市民抓贼怕报复,外衣罩头意外闷死人,这件事?

  ■1、2022年6月26日下午,昆明市民银先生在博华学校等孙女期间,见到学校保安正在抓偷车贼。他上前帮忙,合力将该男子制服。期间,偷车男子不断嚷嚷:“我记得你们了。”银先生担心自己和孙女会受到报复,便将该男子的外衣罩在他头上。谁知等民警赶到现场时,小偷却被“闷”死了。

  ■2、昆明五华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死因进行了鉴定,系透气性差的外衣包裹,造成缺氧,在缺氧条件下诱发其自身潜在的疾病急性发作,属于心源性猝死。 按照鉴定书相关表述,就是银先生的这一举动,是造成小偷死亡的客观原因。

  ■3、2022年9月18日,五华公安分局对此案侦查终结,以银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向五华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认为证据不足和罪名定性不准确,先后于2022年12月3日、12月27日和今年2月11日,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3月12日,五华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作出了不予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之所以做出无罪释放判决,根本原因是证据不足。核心所在,还是对银先生见义勇为的肯定和褒奖。银先生看到小偷正在实施偷窃的不法行为,主动和保安一起制服小偷,这绝对是见义勇为行为,值得全社会弘扬和提倡,特别是作为一位60多岁的老人,还能主动站出来抓小偷,精神可嘉。

  ■当然,整个事件过程中银先生确实也有不妥之处,比如小偷已经被制服,他为了防止被报复,用小偷运动服将其头部蒙起来,也直接导致小偷死亡,有防卫过当嫌疑。其实,银先生主观上并无恶意,也没考虑小偷身体还有其他疾病,正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因此,检察机关充分考虑当时实际情况,做出最终判决也是合情合理合法的。

  谢谢邀请!先来回顾一下事件:

  云南昆明的银先生看到学校的保安正在抓偷车贼,他便上前去帮忙一起把这个小偷给抓住。因为担心小偷看到自己的模样会对自己打击报复,银先生就用小偷的外套把小头部蒙住。然而等到警察到了现场的时候,发现小偷已经死亡。随后警方以过失致人死亡罪移交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最终认定银先生的行为属于见义勇为,最终作出对其不起诉的决定。

  这个事件中的死者严某因为长期吸毒,身体器官和耐受能力比一般的人要差,死亡原因和缺氧有关系,但是是自身潜在疾病急性发作,因此死亡的后果是多种原因所致。银先生只是用衣服将其头部罩住,衣服没有被打结,也没有绑紧,有一定的空隙,常理上莱说不足以致人死亡。

  死者严某偷东西在前,是事件发生的重大过错方,银先生的初衷和目的是制服偷车贼,是一种见义勇为的行为。行为合情、合法。正当,没有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检察院的裁决是正确的。这也有利于鼓励老百姓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勇于挺身而出,见义勇为。

  首先银先生的行为肯定是值得点赞的,小偷最终死亡令人有些惋惜,虽然偷东西有罪,但是罪不至死。我觉得银先生可以考虑出于人道主义,给予死者家属一定的经济上的补助。毕竟银先生的举动也是造成严某死亡的客观因素。

  市民怕报复,为什么呢,我觉得有原因的,因为即使是小偷,贼,不管那种的人,有的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上还是偏向犯罪者的,拿小偷来说吧,你偷了别人的东西,即使给你送到警察局,也就是劳改几天,批评教育,他出来了,没有事情做,还会去偷窃的。社会治安还是很好的,但是有的人心里是的,你给我搞进去,让我不得好过,我出来也不让你消停,都是一个道理,我觉得法律应该更加完善一点。改变不了一个人就去那只能别人去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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